不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
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聊“不视同销售”的那些事儿。首先,什么是“不视同销售”?简单说,就是某些情况下,你虽然把东西拿出去,但税法规定这不算销售,不用交增值税。比如,你公司自用的物品,或者公司间转移货物,只要所有权没变,就不用视同销售。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情况具体有哪些呢?文章里列了十六种,我挑几个常见的来说说。比如,你卖手机送耳机,耳机的价格已经包含在手机里了,那耳机就不用单独视同销售。还有,公司内部转移货物,只要不涉及所有权变更,也不算销售。
但是,税法这东西,就像天气预报,随时可能变。所以,你得时刻关注最新的税法规定,别到时候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吃亏。而且,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具体操作时,还是得咨询专业人士。
最后,别忘了,虽然有些情况不视同销售,但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随意处理这些货物。税务稽查可不是闹着玩的,合理合规才是王道。所以,好好研究这些规定,别让税务问题成为你事业的绊脚石哦!
不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主要包括:
1. 非货币性交换中,换出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
2. 转存货物不视同销售 ,即货物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未发生所有权变化;
3. 卖一样物品附带送另一件物品 ,附带物品的价值已包含在销售物品的价格中,不单独视同销售;
4. 无偿提供劳务 ,增值税条例未对劳务方面的视同销售作出规定;
5. 企业自用的物品 ,不视同销售;
6. 赠送的物品 ,不视同销售;
7. 投资 ,不视同销售;
8.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理销售 ;
9. 以佣金为基础代理销售商品 ;
10.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 ,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11. 将自产或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营改增后此条款名存实亡);
12.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自产和委托加工货物 ;
13.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作为投资 ;
14. 向股东或投资者分发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 ;
15.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免费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16. “营改增”试点中规定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 。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情形可能会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税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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